《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信用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长江航运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航局和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关管理单位统称为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
第三条 长航局对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分别赋予“绿码、蓝码、黄码、红码”信用标识。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对信用主体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并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联合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对信用主体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条 对赋予“绿码”的主体,可依法依规采取下列守信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实施财政资金补助、项目支持、减免税费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给予重点支持;
(五)推送信用评价结果给市场相关主体,引导实施市场性激励;
(六)在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五条 对赋予“黄码”“红码”的信用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和约束措施。采取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第六条 对赋予“黄码”“红码”的信用主体,可实施下列失信惩戒措施:
(一)公示失信信息;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
(四)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六)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撤销相关荣誉表彰;
(八)限制参加评比表彰;
(九)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予以更新。
第八条 长航局每年组织开展“长江航运年度信用十佳、百佳榜单”评选并对社会发布,在全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有效期为一年,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算,如在有效期内有严重失信行为,激励措施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绿码”“黄码”信用主体的激励、惩戒措施实行动态管理,以赋码状态为准。
第十条 对“红码”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布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自动终止失信惩戒。确立为严重失信行为满三个月后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准予修复的提前终止失信惩戒。
第十一条 长航局通过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及时公布“长江航运年度信用十佳、百佳榜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航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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